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138咨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卡的法人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协议中指联通支付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指乙方与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绑定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手机号码和绑定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并确保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有效期(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CVV码(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短信验证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服务。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甲方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信息,如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应保证在签约过程中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同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导致快捷支付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非法、无效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五、甲方快捷支付服务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六、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自担。
七、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快捷支付服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九、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乙方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其他公开形式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内容。若甲方拒绝此修改,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个人网上银行等),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或失效,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服务。